怀孕女工享有以下权利:
不被辞退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前检查: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假权益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其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费用: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
休息休假: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工作调整: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这些权利旨在保障怀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确保她们能够安心工作并享受应有的休息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