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请成功后,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
包括治疗工伤的费用(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食宿费等),这些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需要康复治疗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
如果工伤职工需要安装、使用辅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这些费用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护理费:
如果工伤职工需要生活护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金额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伤残津贴:
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金额根据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确定。
工亡待遇:
如果是工亡,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符合条件可获取。
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交通费和食宿费:
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减轻因工伤带来的经济负担。具体的待遇标准和申请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机构获取详细信息。